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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一男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追偿8万余元!

来自: 微信公众号 真太狼| 发布时间: 2021-01-26|浏览量:1818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89502.7元。 

2020年3月31日,朱某某驾驶未获取相应驾驶资格的三轮摩托车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林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502.7元,随后诉至法院,请求向朱某某追偿以上垫付费用。

庭审中朱某某辩称,其实际上具备驾驶技能,只是未及时将原C1、E驾驶证变更为C1、D,并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未进行释明,所以要求追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保险公司对于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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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朱某某辩称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的条款未进行释明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驾驶机动车需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是相关行政法规明文规定,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不得驾驶其所对应类型的车辆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能否追偿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范畴。

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偿后,要求朱某某返还已垫付的保险赔偿款89502.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如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成为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伤的,即使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也可以无条件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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