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紫金财险
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耀 当事人:李全胜 身份证号:61010319671008XXXX 职务:时任紫金财险精算责任人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 当事人:何怀安 身份证号:65030019721228XXXX 职务:时任紫金财险总经理助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紫金财险涉嫌违法案件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何怀安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违法行为: 一、紫金财险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分公司)交强险、车险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长期为负值。湖南分公司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车险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分别为-113万元、-147万元、-1379万元、-888万元;其中交强险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分别为-24万元、-171万元、-1094万元、-1551万元。 二、湖南分公司2018年4月末交强险未决赔款准备金为负值(-19万元),其中已发生未报告未决准备金余额为-2133万元。 三、湖南分公司交强险、车险准备金长期提取不足。根据2018年9月30日的数据,对湖南分公司以往年度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回溯,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车险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利偏差金额分别为421万元、629万元、1139万元、1291万元;其中交强险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利偏差金额分别为189万元、373万元、1068万元、1725万元。 四、紫金财险在准备金评估过程中存在手工调整湖南分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况。其中2014年末,下调交强险600万元,商业险350万元;2015年末,下调交强险1100万元,商业险240万元;2016年末,下调交强险2000万元,商业险675万元;2017年末,下调交强险1800万元。上述手工调整均无明确合理依据。 时任紫金财险精算责任人李全胜和时任紫金财险总经理助理何怀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系统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何怀安向我会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予行政处罚:一是精算工作具有专业性,精算责任人应保证精算结果科学合理,公司精算责任人也多次强调其对精算结果负责并承担责任。二是精算责任人应对准备金评估报告负责。三是分管精算工作的总经理助理对准备金评估报告承担的责任应以管理责任为限。四是在得知湖南分公司准备金结果存在异常后,其已积极采取措施,并取得相应效果。 经复核,我会认定如下:一是本案对李全胜的责任进行了追究。二是本案区分了何怀安和李全胜的责任。三是何怀安申辩所称“已积极采取措施,并取得相应效果”的说法无事实依据,2017年9月何怀安知晓紫金财险湖南分公司准备金数据异常的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上述情况持续至2018年4月。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紫金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李全胜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何怀安警告并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8月22日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234347&itemId=4113&generaltype=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