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泰康人寿
当 事 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技园路21-1号1层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当 事 人:付伟略 身份证号:51022119810705XXXX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住 址:北京市丰台区 当 事 人:王兵 身份证号:51030219730927XXXX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住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泰康人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管理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报表未如实记录业务事项 一是2018年末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保险公司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中,未如实填列“期末营销员人数”。二是2017年8月及2018年7月向监管部门报送的风险排查报告,未全面反映分支机构排查发现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情况。 时任泰康人寿财务会计部总经理付伟略、时任泰康人寿法律合规部总经理王兵,分别对上述相关行为负直接责任。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格,风险处置制度机制不健全 一是对分支机构业务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二是对分支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情况未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并组织专项排查。三是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投诉业务记录不准确。 四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制度机制不健全,存在执业登记情况不真实以及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未进行执业登记开展保险销售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问询笔录、报告报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泰康人寿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报表未如实记录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泰康人寿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付伟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王兵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泰康人寿内控管理不严、风险处置制度机制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泰康人寿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5299&itemId=4113&generaltype=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