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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太原一营业部违法遭罚 给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发布时间: 2020-07-10|浏览量:923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显示,经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太原市分公司国内营业部及工作人员武娇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人保财险太原市分公司国内营业部工作人员武娇2019年5月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

山西监管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太原市分公司国内营业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对人保财险太原市分公司国内营业部经理苏晓鹏、员工武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天眼查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1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简称“中国财险”,股票代码02328.HK。人保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为68.9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国内营业部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00号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苏晓鹏

被处罚人姓名:苏晓鹏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处罚人姓名:武娇

住址:山西省清徐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国内营业部工作人员武娇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及工作人员武娇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国内营业部工作人员武娇2019年5月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公司情况说明;个人情况说明;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截屏;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单复印件;系统截屏;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当事人苏晓鹏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过审核后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无误,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国内营业部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

(二)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国内营业部经理苏晓鹏警告,罚款1万元。

(三)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国内营业部员工武娇警告,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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