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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发布时间: 2020-12-15|浏览量:932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9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将自20212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哪些?

(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什么自营网络平台?

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另外《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经营范围、险种限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