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力或死亡时,劳动者或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普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扩大工伤保险社会知晓度,帮助企业及时做好预防工作,降低用工风险,提高企业的自我防范意识,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大众网海报新闻联合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开设工作知识小教室栏目,为广大工人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和义务,熟悉工作保险和工作保障权益,提高企业工作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工作知识小教室:非全日制雇佣者发生工作事故,权益如何保障?吴某6月2日进入某水泥厂工作,双方约定吴某为非全日制工人,每天工作半天,每周工作24小时以下,工资标准约定18元/小时,该厂为吴某支付工伤保险费。7月14日,吴某在该工厂工作时不小心弄伤了左手食指,9月3日被认定为工伤,次年3月12日被认定为工伤程度为10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一次残疾补助金,之后双方因使用者支付的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吴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水泥工厂支付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停业补助金。仲裁庭审理后,裁定某水泥厂支付吴某两项合计23877元。非全日制雇佣是通常意义上的时间劳动者时间劳动者,该雇佣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雇佣模式,适应了雇佣者的灵活雇佣和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那么,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办呢?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如何保障?国家对此有哪些规定呢?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以时间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劳动形式。
非全日制劳动者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和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不是法定意义上的非全日制劳动者,而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论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有何特殊之处?
非全日制雇佣是劳动雇佣制度的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雇佣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雇佣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雇佣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雇佣的雇佣,雇佣者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雇佣时间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雇佣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时间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非全日制用工工伤如何保障?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人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用人健康发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非全日制用人问题的意见》(劳动社会部发行〔2003〕12号),其中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费。在非全时工作制中,职工发生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相关费用。
针对现实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多人务工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_FORMAT_LT_##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_FORMAT_GT_##的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支付工伤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受伤时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现有法律,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使用者为非全日制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是唯一的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可以多重支付的社会保险,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分散使用者的雇佣风险,保护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提醒各级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和经办机构,要为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方便条件,依法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