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如实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赔付吗
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其中一个原则就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中说明义务是用来约束保险公司的,如实告知义务是用来约束被保险人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保险公司中的如实说明义务。在旧的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如实说明义务规定的比较笼统,不够详细,而在新的保险法中,为了保护投、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公司如实说明义务规定更加详细,要求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头条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如果其未做出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就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尽到如实说明义务。来个案子一起了解下吧。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女士于2015年10月到银行存款时,经柜员介绍,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银行理财产品叫“阳光两全保分红型”保险,柜员给其展示了产品宣传折页上有关于未满期退保只退现金价值的内容等。 刘女士2017年10月到银行办事,顺便经过柜面人员介绍,再次购买了两份同一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叫“月光两全保分红型”保险,一张为自己的丈夫投保,另一张为自己投保。这次保险公司给的产品宣传折页上却没有明示未满期退保只能退现金价值的内容等其他提示,银行员和保险公司营销员均未向其提示提前退保会有损失。使刘女士误以为阳光两全保险与月光两全保险不同,提前退保不会有任何损失。但是2019年11月,刘女土因购房急需用钱,不得已将持有的两张“月光两全保分红型”保险保单提前退保,但是退保后金额损失严重。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 个人观点: 考虑到投保人在投保时,银行柜员和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在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方面的确存在暇、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产品宣传折页内容没有退保现金价值的提示,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的法定义务,如实说明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我国《保验法)第十六条定“可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同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验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为什么很多代理人或者保险公司不去尽到如实说明义务? 一、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众多,有的通俗易懂,有的专业性强,如果逐一说明,显然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作为普通老百姓长篇大论的保险条款怎么能全部看完,怎么能全部理解,需要在条款里面增加注释,只有这样投保人才能正确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减少与保险公司的纠纷。在保险实务操作过程中,很多客户第二年来退保,讲述之前买的什么产品,什么责任都不知道。理赔过程中客户买的死亡保险,而发生住院也来申请理赔,显然客户对自己购买的产品,所以保险责任不是很清楚。 二、有些责任免除、保单收益说的太明白,可能投保人不购买,客户丢失率会增加。 1、保险条款都会对不承担责任在合同里面进行罗列,但是罗列出来的责任免除只是其中一部分,而且有些责任免除事项,投保人会不可思议,为什么这样的就不赔,那什么样的能赔,使客户陷入迷茫状态。 2、通过数据来看,保险公司的理财行收益,跑不赢通货膨胀,很多时候还没有银行利息高,所以靠买保险赚收益,还是打住哦。 三、保险公司靠的是营销员来销售,营销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可能什么叫保险,保险都管什么,都不知道,就出去搞营销,何谈如实告知里面的内容来给讲解呢。保险公司流失率有可能达到70-80%,所以可以看出新人居多。 保险公司以后的路怎么走? 一、保险公司要对保险产品的投保须知、保险责任、责任除外,未来预期收益,退保损失等内容进行重点说明 二、保险公司还要加强业务品质管理,强化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内容的培训,敦促保险代理人认真履行如实说明义务,使投保人知晓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明明白白消费。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口碑才会越来越好,公司才能越做越大。 |